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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出台“人才飞地”管理办法 最高给予百万元支持资金

2023-05-22 关注学术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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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才飞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突出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加快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发〔2022〕16号)、《中共南宁市委员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的实施意见》(南发〔2019〕17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室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集聚人才资源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办发〔2020〕1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飞地”,是指围绕南宁市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通过在国内外创新资源集聚城市设立人才工作站、研发机构、飞地孵化器,建设以人才引进培育、科技研发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科技金融融合扶持等为目标的引才育才平台。实现“人才和研发在外地,转化和产业在南宁”的协同创新模式。

  “人才飞地”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第三条  “人才飞地”包括三种类型:

  第一类:人才工作站。南宁市企事业单位根据南宁市引才育才工作需求,在知名高校院所或高科技人才集中的海内外发达城市设立,以引进(含柔性)和培育高科技人才、服务南宁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为主的引才育才工作机构。

  第二类:研发机构。南宁市企事业单位根据发展需求,独立或与企业、高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等在外地合作建设实验室、研究院、技术平台等研发中心,吸引外地人才,共享创新资源,提升自身创新能力,促进引进高层次人才,推动新技术、新产品等产出成果到南宁产业化。

  第三类:飞地孵化器。南宁市企事业单位紧密结合南宁市产业发展需求,在海内外创新资源集聚城市建设以引进项目、企业和人才到南宁落地发展为目标的飞地孵化器。利用飞地孵化器资源优势和当地人才优势,开展招才引智、招商引资、创业孵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本服务对接工作,依托企业和项目为南宁引进(含柔性)和培育人才。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单位为南宁市管辖的事业单位、高校及在南宁市注册的企业。

  第五条  申报第一类“人才飞地”的条件:

  (一)申报单位对人才工作站拥有实际控制权,直接或委托第三方负责人才工作站建设运营。

  (二)具备较强的研发实力或引才引智资历,与不少于一家当地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或龙头创新型企业、行业组织签署合作协议。

  (三)拥有不少于5名专兼职运营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固定办公场地不少于100平方米。

  (四)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保障人才工作站日常运营开支。

  (五)制定有明确的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并具有完成年度建设目标任务的人才和经费保障。

  第六条  申报第二类“人才飞地”的条件:

  (一)申报单位对研发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原则上研发机构与申报单位在主营业务领域和研发方向上应具有一致性。

  (二)申报单位近两个年度的科技研发费用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

  (三)研发机构办公和科研场地不少于200平方米。

  (四)研发机构原则上应拥有不少于8人的专业研发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研发人员不少于2人。

  (五)围绕申报单位业务需求实施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应用推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能有效提升申报单位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六)制定有明确的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并具有完成年度建设目标任务的人才和经费保障。

  第七条  申报第三类“人才飞地”的条件:

  (一)申报单位对飞地孵化器拥有实际控制权。

  (二)具有开展招才引智、招商引资、企业孵化和国内外科技合作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场所管理和项目人才孵化保障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完善的服务支持。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熟悉当地情况的专门管理团队,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8人。

  (三)拥有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及基本办公设施,其中创业工位、办公室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孵化器总面积的80%。

  (四)具有对接当地科研、人才、项目等资源的能力,与当地政府、高校、知名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有合作关系。

  (五)截至申报之日,在孵和毕业企业中,已在南宁注册企业不少于5家。

  (六)制定有明确的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并具有完成年度建设目标任务的人才和经费保障。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八条  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科学技术局(市外国专家局)负责具体申报工作的组织。

  第九条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局(市外国专家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市委组织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协会对申报单位进行论证评估,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研究确定拟认定的“人才飞地”名单。

  第十一条  拟认定的“人才飞地”名单经市科学技术局局长办公会、党组会研究后,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拟认定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的“人才飞地”名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学技术局(市外国专家局)联合发文公布,授予南宁市“人才飞地”牌匾。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十四条 对“人才飞地”实行年度考核机制,考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局(市外国专家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管理期为3年。

  第十五条  发文公布“人才飞地”认定名单一个月内,申报单位与市科学技术局(市外国专家局)签订“人才飞地”项目合同,约定管理期内年度考核指标。管理期内年度考核根据项目合同完成情况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六条  获得认定的“人才飞地”,给予建设运营资助经费100万元,分三期拨付。发文公布认定为“人才飞地”后,拨付50%的资助经费;运营一年后,年度考核合格的,拨付30%的资助经费;管理期满考核合格的,拨付剩余20%的资助经费。管理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年度比例拨付款项。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对由市本级财政资金扶持建设的“人才飞地”不予重复资助。

  第十七条 “人才飞地”管理期满后,对继续发挥“人才飞地”职能的,可保留“人才飞地”牌子。

  第十八条  获保留的“人才飞地”每年可凭借引进落户南宁的项目申报奖励经费。市科学技术局(市外国专家局)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市委组织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协会按项目产业化发展状况及人才团队引进数质量等情况对“人才飞地”申报的引进项目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认定的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每年每个“人才飞地”最多可申报2个优质引进项目奖励。

  第十九条  经认定为“人才飞地”的研发机构可与南宁市企业联合申报南宁市级人才计划(项目)、科技计划项目。经认定为“人才飞地”的飞地孵化器的入驻企业,针对南宁市科技创新、产业发展需求开展研究开发,其产出创新成果、经济效益等归属南宁市母体机构或纳入南宁市统计的,可申报南宁市级人才计划(项目)、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才飞地”建设的指导,统筹从市委人才经费中安排“人才飞地”专项经费; 市科学技术局(市外国专家局)负责“人才飞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履行“人才飞地”设立、调整和撤销等职责;市财政局负责“人才飞地”资金预算保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协会协助做好“人才飞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人才飞地”,并协助管理获认定的“人才飞地”。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奖励资金行为,按照南宁市科研领域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处理,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局(市外国专家局)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申报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对经费专款专用,强化监督,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人才飞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其“人才飞地”资格:

  (一)“人才飞地”不接受跟踪管理,或不参加管理期内年度考核,或管理期满后连续两年未引进项目落户南宁;

  (二)“人才飞地”承建单位被依法终止;

  (三)“人才飞地”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科技研发方面出现弄虚作假等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

  (四)其它需撤销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市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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