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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吸引更多人才来淮安居定居、就业创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淮发〔202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人才工作相关要求,坚持“分级保障、精准实施,政府主导、市场主体,按需筹集、稳妥实施”的建设筹集和分配管理原则,加快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切实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为淮安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保障方式
(二)我市主要采取提供专家住房、人才公寓、发放购房补贴以及提供共有产权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等方式,做好人才安居保障工作。专家住房是指向我市顶尖人才、急需高层次人才提供的住房;人才公寓是指向来淮创业就业的各类人才提供的政策性周转住房;购房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人才购房发放货币补贴;共有产权房是指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在购房时与政府按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的住房(政府出资份额最高为保障标准的50%);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主要面向在淮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人才供应的租赁住房;公租房租赁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人才自行租房时发放货币补贴。各类人才住房(除共有产权房外)原则上只提供租住,不得出售。
三、房源筹集
(三)专家住房按照“一事一议”原则进行筹集,人才公寓通过租赁、购买、新建、盘活等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进行筹集。
1.收购租赁。根据专家住房、人才公寓户型、位置、规模等需求和市场上存量房挂牌情况,政府可以通过收购、租赁市场房源方式筹集。综合考虑成本、时间等因素,当前由政府主导的专家住房和人才公寓筹集,可优先采取收购租赁的方式。
2.新建配建。政府可采取划拨土地等方式,独立建设专家住房、人才公寓。鼓励各县区(园区)根据产业发展人才集中居住需求,按照满足“日常生活、购物休闲和文化交流、集中办公”功能的邻里中心模式,集中规划建设人才公寓。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建设人才公寓。
3.盘活调剂。政府可利用现有闲置房屋存量资产,进行合理改造后作为人才公寓。政府投资建设、采购的公租房在满足当地保障性需求后,经批准可调剂作为人才公寓。
(四)专家住房建设原则上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选址在环境优美、周边配套齐全的地段,按照180—220平方米标准和高品质要求建设。人才公寓建设选址应与产业布局、企业及其他重点用人单位分布相匹配,做到距离适中、交通便捷、环境良好,应遵循“简洁、实用、便利”的设计理念,以40—70平方米为主,根据实际需要设计不同类型的户型,进行适当装修,水、电、气、网齐备,能够满足基本的居住生活需求。专家住房和人才公寓使用期间可参照同区域住宅用房享受户籍落户和施教区入学同等待遇。
四、保障措施及标准
(五)对来淮创新创业的顶尖人才、急需高层次人才,采取“一人一策”做好安居保障服务,每年在淮工作超过4个月、没有自有住房的,可免费入住精装专家住房,不设使用期限。来淮创业就业的大专学历以上人才,在没有自有住房或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情况下,可申请入住市或者县区人才公寓,其中硕士(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以上人才免费入住3年,本科生(中级职称、技师)、大专生3年内可分别按同地段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50%、70%缴纳租金,期满后需腾退或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全额缴纳租金;对大专以上学历人才,没有自有住房或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的,可按照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申请共有产权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共有产权房保障的,可在政府出资份额最高为保障标准50%的条件下,与政府形成共有产权。
(六)人才来淮创业就业,并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保后,在淮安市购买规划用途为住宅的首套商品住房时可申领购房补贴。
1.顶尖人才、急需高层次人才,按购房总价的50%兑现购房补贴,其中人才申领时已在淮创业或全职工作超过5年的,每增加1年兑现比例再增加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创业高层次人才按照创办企业年均营收额超过1500万元、500—1500万元、200—500万元标准,分别兑现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购房补贴。
3.我市“333产业”等实体经济企业引进的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以上人才、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双一流”高校本科生、普通高校本科生(中级职称、技师),分别兑现3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购房补贴。
4.我市民办非企业引进的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以上人才、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分别兑现15万元、10万元购房补贴。我市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以上人才兑现15万元购房补贴。
5.对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可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放宽至4倍。
五、申请流程
(七)人才来淮后可随时提出入住人才公寓申请,其中市属单位申请入住市人才公寓的,向市人社部门提出,县区(园区)所属单位申请入住县区(园区)人才公寓的,向单位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
(八)购房补贴原则上每年集中申报,市、县(区)人社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材料受理与审核,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放。
(九)共有产权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租房租赁补贴按各地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定申请办理,由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具体负责。
六、管理监督
(十)每名人才只能申领一次购房补贴,夫妻双方都符合条件的,购房补贴可叠加享受。已获得专家住房产权或申领购房补贴的,不得申请人才公寓、共有产权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租房租赁补贴;已入住专家住房但尚未获得产权的,不得申请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租房租赁补贴;已享受人才公寓保障的,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租房租赁补贴;已申领购房补贴或享受共有产权房保障的,停止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不再提供人才公寓。各地人社和住建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做好监督管理。
(十一)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需在淮工作满5年,不满5年的,按实际服务年限每不满1年以20%比例退还购房补贴。已兑现购房补贴的商品住房,在淮缴纳社保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十二)享受人才住房保障的人才及其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系统,除追回相应补贴或住房外,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取消本人及所在单位享受各类人才政策的资格。
七、工作机制
(十三)各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督促落实属地人才安居保障工作;根据人才需求等情况,提出人才住房规模、类型、区位、装修标准、交付条件等需求及资金预算计划。各级人社部门负责专家人才的申请认定,负责人才住房使用、分配、管理,实施购房补贴发放工作。各级住建部门制定年度人才住房筹集计划,开展筹集工作,落实建设单位(平台公司、园区),指导、协调、督促人才住房项目建设、筹集、移交工作;做好人才共有产权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组织实施等工作。各级发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市、县区(园区)批准的人才住房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工作。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人才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土地供应、权属登记等相关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负责人才住房施教区政策落实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才安居保障资金落实工作。各级审计部门按计划负责对人才安居保障进行审计监督。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制定年度筹集计划,按需建设人才住房,做好属地的人才安居保障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能做好人才安居保障相关服务工作。
八、其他事项
(十四)筹集人才住房的经费由市、县区(园区)财政各自承担;购房补贴用于市属单位人才的,由市财政承担,用于县区(园区)人才的,由市财政和县区(园区)财政按3:7比例共同承担。
(十五)建立健全人才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收集人才住房房源信息和使用信息,并建立人才住房市县区统筹调度机制。由市住建部门定期发布房源。人才住房需求,需要跨区域或跨层级使用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度,并指导做好费用结算等工作。
(十六)各县区(园区)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
(十七)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安居保障工作的意见》(淮人才〔2018〕3号)同时废止。实施意见施行之前来淮人才按原有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