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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优秀创新创业人才购房优惠实施办法

2022-10-30 关注学术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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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持续激发人才推动创新发展的内生动力,切实保障优秀人才在我市安居乐业,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购房源

  本办法中人才公寓是指我市采取新建、配建等方式筹集的销售型人才公寓,主要用于解决人才的生活保障,促进人才安家落户。人才公寓分为两类:一类人才公寓范围为商品房指导价备案核心区的人才公寓;二类人才公寓范围为核心区之外的人才公寓。

  二、适用范围及申购条件

  (一)申购一类人才公寓条件

  1. 企业条件

  A类为我市上年度税收收入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上市企业(含已报会企业);

  B类为我市上年度税收收入5000万元-1亿元的工业企业或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

  C类为我市上年度税收收入3000万元-5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或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D类为我市上年度税收收入2000万元-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或上年度税收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其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工业企业。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购一类人才公寓一套。

  2. 人才条件

  申购人才在海安工作6个月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购一类人才公寓:

  (1)年薪30万元以上,负责企业市场开拓、资本运作、外经外贸以及企业紧缺的中高层管理人才,学历为大专以上;

  (2)掌握关键技术的各类专业人才,学历为本科以上;

  (3)其他对企业贡献大的各类人才。

  从我市申报入选国家海外人才引进计划和创业类省“双创人才”申购对象,可不受申购企业范围的限制。

  (二)申购二类人才公寓条件

  1.企业条件为我市正常纳税的工业企业。

  2.人才条件为申购人才夫妻和未成年子女在海安无商品房,近三年内在我市无房产交易记录,在海安工作6个月以上,为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各类人才。

  三、优惠标准

  (一)一类人才公寓

  1. A、B、C、D类型企业,申购人才购买商品房(不含车位、车库等其他附属资产)的价格,分别按照商品房备案价的70%、75%、80%、85%的标准执行;人才申购面积在144平方米以内,享受人才购房优惠政策,超过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2. 从我市申报入选国家海外人才引进计划和创业类省“双创人才”的申购对象,优惠标准分别参照A类、C类企业。

  (二)二类人才公寓

  对工业企业全职引进的全日制本科(“双一流”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申购人才购买商品房(不含车位、车库等其他附属资产)的价格,分别按照商品房备案价的85%、82.5%、80%的标准执行;人才申购面积在144平方米以内,享受人才购房优惠政策,超过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四、申购程序

  (一)一类人才公寓

  1. 企业推荐申购

  (1)企业按照申购条件,推荐企业急需紧缺人才申购人才公寓;

  (2)人才填写《海安市人才公寓购房优惠申报表》,并附相应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荣誉或获奖证书、劳动合同、6个月个人所得税税单和社保证明等。

  2. 组织资格审核

  申报材料经单位审核后,报送行政审批局人才“一站式”服务窗口。由市人社局牵头,会同市委人才办,市发改委、住建局、财政局、科技局进行资格认定,并明确购房优惠标准,交市住建局进行公示。选购过程由纪委监委全程监督。企业符合条件的人才只享受一次优惠购房政策。通过资格审核的人才名单,同步报送市住建局房产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

  3. 个人选房签约

  申购人才持市人社局发放的《人才公寓申购通知单》到人才公寓销售部分批进行选房。第一批为A、B类企业人才;根据实际房源再分别安排C、D类企业人才集中选房,并接受公证机关监督。人才申购商品房选定后,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缴纳购房款。

  (二)二类人才公寓

  1. 人才个人申购

  人才填写《海安市人才公寓购房优惠申报表》,并附相应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荣誉或获奖证书、申购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房证明、近三年房产交易记录、劳动合同、6个月个人所得税税单和社保证明等。

  2. 组织资格审核

  购房资格认定、活动信息发布由市人社局负责,符合条件人才凭相关证明材料到人才“一站式”服务窗口进行申报,经审核合格后在政府门户网站同步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符合条件的人才只享受一次优惠购房政策。通过资格审核的人才名单,同步报送市住建局房产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

  3. 个人选房签约

  申购人才持市人社局发放的《人才公寓申购通知单》到人才公寓销售部分批进行集中选房,并接受公证机关监督。人才申购商品房选定后,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缴纳购房款。

  五、其他规定

  (一)人才公寓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人才公寓”(销售合同需明确购买价格、上市交易要求等内容)。人才公寓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人才申购人才公寓享受购房优惠的,不再享受人才购房补贴政策。

  (二)申购一类人才公寓的企业如满足适用范围和条件中多种类型的,按就高原则享受优惠政策,每家企业原则上申购一套人才公寓。

  (三)企业及申购人才通过瞒报、虚报以及采用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的,一经发现,将其列入信用档案,不再受理其购房优惠的资格申请。

  (四)购房销售管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特殊情形由市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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