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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人才落户”门槛有望再放宽

2023-06-06 关注学术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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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南京市公安局网站发出关于《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修订稿)》(下称《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根据这个实施办法,正在缴纳南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35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可申请户口迁入南京市城镇地区。

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8〕1号)第八条及《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21〕1号)第十五条规定,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努力打造国际化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一)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4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毕业生(含同等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非全日制研究生);

  (二)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

  (三)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35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

  (四)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五)具有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第三条 夫妻双方均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一)、(四)、(五)项条件申请户口迁入的,或一方户口已在本市(不含户口登记在本市学生集体户及鼓楼区上海路203号),另一方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一)、(四)、(五)项条件申请户口迁入的,可以同时申请随迁未成年子女。持有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和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可随迁未婚子女和配偶。随迁应按照先家庭户后单位集体户再人才集体户的顺序落户,落户家庭户和单位集体户的,需家庭户户主或单位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同意书。

  第四条 依学历条件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的申请人,需自行开具《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国(境)外学位学历认证书》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符合大专条件的,需先行开具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证明。

  第五条 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且具有本科学历的毕业生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学信网上开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第六条 在国(境)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或进修访问一年以上的留学归国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教育部认证《教育部国(境)外学位学历认证书》或在国(境)外取得的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第七条 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大专学历的毕业生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学信网上开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四)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缴纳证明;

  (五)有效期内的《江苏省居住证》。

  第八条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属于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还需提交评审时的申报表或职称批文。

  第九条 具有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

  第十条 随迁未婚子女、配偶的,需同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 本人在本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本市城镇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直系亲属户口登记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同意落户书;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可以在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并提交单位同意落户书。

  无上述落户条件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四、五款的,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江北新区公安分局综合审批服务中心和江宁公安分局行政服务中心的集体户登记户口;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三款的,按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地址所在的社区户登记落户。

  第十二条 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体户登记户口的,需向市级户政办理窗口提交申请。在我市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江北新区集体户、江宁区集体户或居住证系统登记地址所在的社区户落户的,需向所属地区级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

  第十三条 区级公安机关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上报区级公安机关。区级公安机关应在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原受理单位。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在迁移证件有效期内办理迁移手续。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受理专业技术资格申请的,需在受理申请后及时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评审申报表或职称批文流转至市人社局,市人社局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我市城镇地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载为住宅用途的住房;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公有房屋租赁证住房;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单位办理的公有住宅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住房等。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技能型人才,包括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一级、二级、三级人员。2021年1月1日后具有的职业资格证书,仅认可政府核发保留的9个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籍档案资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第十九条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因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或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条 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申请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承诺的,经查证属实的,不予办理落户,并将失信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已办理入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依法取消因落户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和《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与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公安局和南京市人社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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