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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海拉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10-13 关注学术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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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内人社发〔2022〕2号)、《呼伦贝尔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呼人社发〔2022〕54号)、《呼伦贝尔市本级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工作办法(试行)》(呼人社发〔2022〕33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海拉尔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拉尔区属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人才。人才引进工作按照党管人才、服务发展,注重需求、动态补充,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公开公正、严格标准的原则,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人才办)统筹推进,在同级组织、编制、人社等部门的指导监督下,以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为主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

  第二章  引进人才的条件和类别

  第三条  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维护民族团结进步;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年龄一般为18周岁以上,全日制本科生不超过35周岁(含),硕士研究生不超过40周岁(含),博士研究生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超过45周岁(含),特别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  引进人才的具体类别

  第一类:国内高校毕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自2017年起入学,由国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且具有学位、学历证书的非全日制研究生与全日制研究生同等对待);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高校(当年QS世界大学排名前300名)毕业的海外博士、海外硕士;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获得国家、自治区表彰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双师型”人才。所学或所从事专业符合用人单位急需紧缺岗位需求,初始学历为全日制普通本科,优先引进学科带头人。

  第二类:国内高校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毕业生(自2017年起入学,由国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且具有学位、学历证书的非全日制研究生与全日制研究生同等对待);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高校(当年QS世界大学排名前1000名)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归国留学生;“双一流”建设高校、中央部门所属高校、部省合建高校毕业的全日制本科生。所学专业符合用人单位岗位需求,初始学历为全日制本科。

  第三类:教育部直属的6所师范类院校毕业的公费师范生;省(自治区、直辖市)属重点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毕业的全日制本科生;国内音体美等专业院校音体美专业毕业的全日制本科生。所学专业符合用人单位岗位需求。

  第四类:国内院校基础医学类、预防医学类、卫生管理类、临床医学类、医学技术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护理学类、药学类等专业毕业的全日制本科生。所学专业符合用人单位岗位需求。

  第五类:符合海拉尔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办法规定的调入条件,具有全日制普通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海拉尔区外(内蒙古自治区内)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式在编在岗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五条  除上述五类外的其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引进,须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按相关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章  引进人才的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实施高端人才智汇计划。对于符合我区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迫切需要且相对紧缺的第一类人才,鼓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赴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引才,采取“一事一议、直接评估考察”的方式引进。具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报。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职数空缺情况,召开会议研究提出编制使用计划,同时将急需协调解决的引才事项报区委人才办。

  (二)资格审查。区委人才办对申报的引才事项及拟引进人选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转入评估考察程序,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编制部门及申请单位反馈并终止后续程序。

  (三)评估认定。区委人才办指导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制定《评估认定工作方案》,并由主管部门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监督。评估认定工作由5-7名相关专业专家组成评估组(其中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参与评估的专家不超过评估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对其学历背景、专业技术能力、学术水平、发展潜力、岗位匹配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形成书面评估认定意见。

  (四)体检考察。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召开会议,根据岗位引进人数和报名人员的评估认定意见,等额确定拟引进人选,报区委人才办审核。区委人才办组织拟引进人选进行体检、考察。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考察程序和内容按照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标准执行。

  (五)审核认定。区委人才办根据申请单位的请示,综合评估认定、体检考察结果,按照管理权限会同组织、编制、人社等部门集体研究论证,提出人才引进的基础意见,提交区委编委审定。

  (六)公示引进。经区委编委审定的人才引进事项,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引进手续。

  第七条  实施名校人才特招计划。健全完善事业单位“绿色通道”引才机制,区属事业单位可结合工作需要,采取公开引进方式引进第二至四类人才。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当年公开招聘出现空岗或不能满足招聘需求的,由人社部门配合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校园引才等方式分别引进第三、四类人才。具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计划。每年年底由组织、人社部门联合开展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岗位需求征集,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职数空缺情况,提出岗位需求数量、学历专业、资格条件等具体要求,并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汇总,确定下一年度公开引进计划。

  (二)编制审核。组织、人社部门按照公开引进计划,向编制部门申报空编使用计划。编制部门综合区属事业单位编制情况,充分研究论证提出编制使用的基础意见,报区委编委审核通过。

  (三)制定方案。组织、人社部门根据区委编委批复的编制使用计划,研究制定公开引进实施方案,明确组织机构、引进数量、岗位条件、程序步骤等内容。实施方案须经指定组织机构(组建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人社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引才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报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四)发布公告。引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审定的实施方案,制定引进公告和岗位需求目录,通过呼伦贝尔人才网、海拉尔区人民政府网站等媒体对外发布,并适时采取网络报名、现场报名等方式开展报名工作(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资格审查。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收集汇总报名信息,并严格按照引进资格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材料主要包括: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符合引进资格条件的材料。资格审查后,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整理合格人员报名材料,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社部门复审。

  (六)评估认定。引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报名和资格审查情况,指导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制定《评估认定工作方案》,并统一组织实施。对于专业性要求较强的岗位,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可另外组织专业能力测试,并在引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监督下具体实施。评估认定环节中,评估组由5-7名相关专业专家组成,其中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参与评估的专家不超过评估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评估组应形成书面评估认定意见。

  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召开会议,根据各岗位引进数量和引进人员的评估认定意见(成绩),按照不超过1:2的比例差额确定拟引进的初步人选,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

  (七)体检考察。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对审核同意的初步人选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考察,考察程序和内容按照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标准执行。

  (八)确定人选。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综合体检、考察等情况,严格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人岗相适、人事相宜的原则,在拟引进初步人选中择优确定拟引进人员,并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备案。

  (九)公示引进。拟引进人员经引才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定后,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引进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引进资格。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办理引进手续,待问题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引进。

  (十)人员递补。引进过程中,对在成绩公布、体检、考察、公示环节出现缺额的岗位,可按照同一岗位评估认定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进行递补。每个环节递补只进行1次。拟引进人员《聘用通知》下发后不再进行递补。

  (十一)人才储备。拟引进人员《聘用通知》下发后,体检、考察合格但未被引进的差额初步人选,经区委编委研究通过后,纳入事业单位专业人才储备库管理(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内,如区属事业单位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需求,可按照岗位资格条件在储备库中按专业择优选用,采取“组织考察”方式直接引进。

  第八条  实施乡村人才振兴计划(即“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为鼓励引导大学毕业生等优秀青年投身乡村振兴一线,可在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拿出部分事业编制,采取“区级统筹、公开引进、镇(街道)引村用”方式引进第二类人才(在自治区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已退役的大学生士兵以及本乡本土应往届大学毕业生,全日制本科毕业院校可放宽至普通高等院校),到农村担任“乡村振兴协理员”从事支农工作。具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计划。每年年底由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职数空缺情况,提出岗位需求数量、学历专业、资格条件等具体要求,按照管理权限报人社部门审核汇总,确定下一年度引进计划。

  (二)编制审核。人社部门按照引进计划,向编制部门申报空编使用计划。编制部门综合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编制情况,充分研究论证提出编制使用的基础意见,报区委编委审核通过。

  (三)制定方案。人社部门根据区委编委批复的编制使用计划,研究制定公开引进实施方案,明确组织机构、引进数量、岗位条件、程序步骤等内容。实施方案须经指定组织机构集体研究审定后,方可组织实施。

  (四)组织实施。由人社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按照审定后的实施方案,统一组织公开引进,通过发布公告、申请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评估、集体研究等程序,确定拟引进人员。

  (五)岗位确定。人社部门会同各镇(街道)组织拟引进人员公开选岗。选岗工作按照“组织定方向、基层定岗位、人选定意向”的原则,按照考试评估成绩由高到低次序,由拟引进人员根据个人意愿,自主选择任职村,确定工作岗位。

  (六)公示备案。拟引进人员岗位确定后,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人社部门会同各镇(街道)与引进人员签订为期2年的聘用合同,并向组织、编制、财政等部门备案。引进人员在任职村服务期间,薪酬待遇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标准执行,由区本级财政核拨经费。

  (七)管理模式。引进人员采取“2+3”管理模式,即在任职村服务满2年后,由人社部门统一组织聘期考核,考核合格(期间年度考核必须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经区委编委研究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引进手续,转入镇或街道办事处所属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满3年。引进人员在任职村服务期间,引进人员和用人单位均可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并终止享受相关后续政策。

  第九条  实施“成手”人才引进计划。区属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一事一议”、公开引进第五类人才,优先考虑引进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岗位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的,按照海拉尔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办法相关规定进行。采取公开引进方式的,具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计划。每年年底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职数空缺情况,提出岗位需求数量、学历专业、资格条件等具体要求,并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汇总,确定下一年度引进计划。

  (二)编制审核。组织、人社部门按照引进计划,向编制部门申报空编使用计划。编制部门综合区属事业单位编制情况,充分研究论证提出编制使用的基础意见,报区委编委审核通过。

  (三)制定方案。组织、人社部门根据区委编委批复的编制使用计划,研究制定公开引进实施方案,明确组织机构、引进数量、岗位条件、程序步骤等内容。实施方案须经指定组织机构集体研究审定后,方可组织实施。

  (四)组织实施。组织、人社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按照审定后的实施方案,统一组织公开引进,通过发布公告、申请报名、资格审查、考察认定、集体研究等程序,确定拟引进人员。

  (五)择优引进。拟引进人员确定后,申报人员数量超过所申报单位提供的岗位数量时,由组织、人社部门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面试,面试成绩居高者纳入引进计划;经面试未纳入引进计划人员在征求本人意见后,按照面试成绩由高到低次序在年度计划内按专业要求调剂单位,补充纳入引进计划。

  (六)公示。纳入引进计划人员经区委编委研究通过后,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分别由组织、人社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调配手续。

  第四章  引进人才的管理和待遇

  第十条  加强引进人才的编制管理。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人才引进需求,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对于没有空编的用人单位,引进符合《海拉尔区事业单位人才专项编制“周转池”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申请使用人才专项事业编制。

  第十一条  实行引进人才试用期制度。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即享受相关待遇。试用期结束后,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进行试用期满考核。考核合格的,办理聘用手续;考核不合格的,办理解聘手续。

  第十二条  实行引进人才服务期制度。引进人才3年内(含试用期)不得调离所在单位,5年内(含试用期)不得调离海拉尔区(在教育系统、卫生健康系统的不得调离所在系统)。对无正当理由放弃的或不履行最低工作服务年限的,违约情况将记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诚信档案,其享受的相关补贴政策须全额如数返还。

  第十三条  实行引进人才绩效考核制度。通过本办法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经区委人才办评估认定后,与用人单位签订目标绩效协议书。根据协议确定的工作内容,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聘期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享受相关补贴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健全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人才职称评聘机制。引进的人才在引进前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和荣誉称号等,按照规定程序核实后予以确认,并按海拉尔区同类人才进行服务和管理。经区委人才办评估认定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符合岗位聘用条件的,经批准可设置特设岗位聘任职务,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对公开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取得职称并符合岗位聘用条件的,首次岗位聘用时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建立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安家补贴制度。通过本办法所列“高端人才智汇计划”引进的呼伦贝尔市域外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经区委人才办评估认定后,按学历(职称)层次给予安家补贴。具体标准按照就高且不重复的原则: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最高20万元;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最高10万元;全日制本科生最高5万元。

  第十六条  建立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岗位奖励机制。通过本办法引进的呼伦贝尔市域外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经区委人才办评估认定后,2年内每人每年按学历(职称)层次给予岗位奖励。具体标准按照就高且不重复的原则: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20000元;国外高校(当年QS世界大学排名前300名)毕业的海外硕士、“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毕业的全日制硕士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10000元;“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毕业的全日制本科生5000元。已享受过安家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此项政策。

  第十七条  完善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服务保障机制。对于新引进或现有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经区委人才办评估认定后,发放“海拉尔英才卡”。持卡人可享受指定医院就医“便捷通道”、每年1次免费体检等政策;随迁配偶符合海拉尔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办法规定的调入条件,在有空编的前提下可对口调入海拉尔区工作;随迁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在班额学位允许范围内充分保障其就学意愿,高中转学的按照同级转入原则协调转入所属普通高中就读。

  第五章  引进人才的纪律监督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工作全程接受组织监督和社会监督,做到职位、条件、程序、过程、结果“五公开”。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和用人单位要履行好全面领导责任,涉及定岗、用编、进人等重大事项须召开党组(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对违纪违规引进人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领导责任,组织(人事)部门、派驻纪检监察组、评估考察组等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引才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参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执行,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责问责。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或者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止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报名参加人才引进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近姻亲等关系的,不得选报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以及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从事引才工作的人员,涉及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进行回避。对违反引才纪律的报名人员,取消相应资格;对已引进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拉尔区本级事业单位引进专业人才工作细则(试行)》(海人才字〔2020〕1号)同时废止。此前海拉尔区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拉尔区委组织部、海拉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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