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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关于人才工作的新思想新理念新要求,坚持以用为本、服务大局,全面融入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全面实施西安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全面聚焦“以产引才、以才促产”,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实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有效衔接《西安市高层次人才评价确认实施办法》和《西安市D、E类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含西咸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用人自主权、在西安市依法登记注册并经营纳税一年(含)以上用人单位中相应人才的分类评价确认。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西安市地区优秀人才和实用储备人才必须忠于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社会信用,具备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注重团结协作的优良品质;必须是法定退休年龄内,已在西安工作、与西安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在西安自主创业一年(含)以上人员,或驻西安市高校应届毕业生。
地区优秀人才:指围绕西安市重点行业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在电子信息制造、汽车、航空航天、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食品和生物医药6大支柱产业;人工智能、增材制造(3D打印)、机器人、大数据、卫星应用5大新兴产业;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软件和信息服务、会议会展6大生产性服务业;文化旅游产业转型升级;以及自贸区管理、军民融合、教育医疗、养老服务等重点领域所需的创新型人才和紧缺型人才。具体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在世界500强、行业20强企业中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高级技术人才,在中国100强、行业10强企业中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高级技术人才。(以最新公布排名为准)
2.获得省、市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工匠大师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和产业工人。
3.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获得排名全球前200名高校的硕士学位人员(最新或毕业当年世界大学四大排名之一: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QS世界大学排名、U.S. News世界大学排名、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
4.具有高级职称、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相应职级的人员。
5.牵头创办注册资本100万元(含)以上,吸引就业20人(含)以上,年创造税收2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法人。
6.被西安用人单位聘用并给予年薪30万元以上(税后)待遇的人员。
实用储备人才:指围绕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在西安就业创业的人才。主要指具有硕士、学士学历学位以及具有中级职称、技师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 人才分类评价确认,强化用人单位人才评价主体地位,坚持公开、公平,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突出行业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部门
第五条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是组织实施西安市地区优秀人才和实用储备人才分类评价确认的综合管理部门。各区县人社部门,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人社业务职能部门和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人才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分类评价确认工作。
第六条 西安市教育局,负责人才子女教育相关保障政策的制定和管理、落实工作。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才住房服务保障政策的制定和管理,指导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住建局落实相应人才住房服务保障政策。西安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负责人才医疗相关保障政策的制定和落实、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人才分类评价的申报受理
第七条 人才分类评价确认程序为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含主管单位)审核并推优申报、人社业务职能部门(含市人才中心)分级审核评价确认。申报受理确认遵循归属与属地原则。
(一)市级部门(含原已开通认定申报权限的市级部门和公司)所属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评价确认,由市级主管部门统一申报,市人才中心受理;驻西安市高校(含原已开通申报权限的高校)开展大学生直通认定的相应分类评价确认统一由所在高校每年规定时间集中申报,市人才中心受理。
(二)区县、开发区所属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评价确认,受理部门为其所在区县人社部门、开发区人社业务职能部门。
(三)注册纳税在西安市的中省驻市单位、非公经济单位或自主创业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受理,受理部门为单位注册纳税所在地的区县人社部门、开发区人社业务职能部门,注册地与纳税地不一致的,受理部门为纳税所在地的区县人社部门、开发区人社业务职能部门。
(四)符合西安市重点产业、对我市经济做出突出贡献、信誉良好的优质企业可向人社部门申请人才自主评价。区县人社部门、开发区人社业务职能部门审核推荐,市人社局同意授权后可受理本企业人员的评价。
第八条 申报单位和受理确认部门的权限开通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所属具有评价职责的受理确认部门提出人才分类评价申报申请,同时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登记证、经办人和负责人身份证件等资料,受理确认部门进行实地核实后予以开通申报权限。
(二)符合条件的受理确认部门向市人社局提出人才分类评价受理确认申请,同时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登记证、经办人和负责人身份证件等资料,市人社局进行实地核实后予以开通受理确认权限。
第九条 人才分类评价申报确认流程
(一)个人申请。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按要求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评价申请。
1.西安市人才分类评价确认申请表(见附件1.在系统打印)。
2.与西安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属创业人员(不含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经营一年及以上)代替劳动合同。
3.西安用人单位为个人按期逐月缴纳的近期连续6个月(含)以上(最新参保状态,不含补缴)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外国国籍人员可用所在单位6个月(含)以上的工资薪金个税证明和单位说明代替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4.学位和学历证书。国内学位学历提供学信网查询证明,港澳台地区学位学历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外学位学历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职称证书(具有职称的人员提供)。如在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信息库中查询不到的需提供原批准材料。
6.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提供)。
7.在世界500强、行业20强或国内100强、行业10强的企业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高级技术人才确认评价的,提交单位系世界500强、行业2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行业10强的凭证及担任高级职务的聘书、工作合同等任职凭证,单位官方网站及含本人信息网页的打印件,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8.省级、地市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工匠大师称号获得者申请确认评价的,须提供所获荣誉的官方认定证明材料。
9.牵头创办注册资本100万元(含)以上,吸引就业20人(含)以上,年创造税收2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法人申请确认评价的,必须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原件、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企业员工缴纳社保证明等。
10. 被西安用人单位聘用并给予年薪30万元以上(税后)待遇的人员申请确认评价的,必须提交用人单位开具的制式薪资证明原件,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公章,单位负责人要签字。同时还须提交能够反映其年薪30万元以上的完税证明,以及近期6个月以上用人单位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明细等相关证明材料(税后累计达到30万元)。
驻市高校应届毕业生直通分类评价只提供上述1、4项相关材料。(申请人才评价时暂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提供所在高校的资格审核名单,其人才评价证书需在取得学位证书后方可生效。)
(二)用人单位审核推优申报。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含市级主管部门)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符合基本条件的由单位根据人才贡献度、业绩表现等指标情况进行推优申报。单位人事(或人力资源)部门指定专人在西安市人才分类评价系统在线如实填写申请人员相关信息,下载打印《西安市人才分类评价确认申请表》,经本人签字确认并加具审查情况和单位意见后,加盖公章,同单位书面推优意见、相关证明材料、附件材料(原件、复印件)等报送到相应受理确认部门。
(三)受理确认部门审查。受理确认部门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查。材料(原件)不完整、相关附件材料与原件不一致或材料真实性无法证明的不予受理,材料真实、有效、完整以及相关附件材料与原件一致的予以受理。审查合格的,在系统中予以分类评价确认。
(四)分级分类公示。
1.市人社局网站公示。市人才中心受理评价的地区优秀人才和实用储备人才,于次月10日前(遇法定节日依次顺延)通过市人社局官网对上月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可打印评价结果,并按批次加盖公章后通过公文传输系统报市人社局备案。
2.区县、开发区网站公示。各区县人社部门、开发区人社业务职能部门受理评价的地区优秀人才和实用储备人才,于次月10日前(遇法定节日依次顺延)通过各自官网对上月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可自行打印评价结果,并按批次加盖公章后通过公文传输系统报市人社局备案。
(五)评价确认。公示无异议后,受理确认部门出具加盖各部门人才分类评价确认专用章的《西安市人才分类评确认证书》(见附件2)。
(六)统计入库。建立我市专业人才库,对评价确认的人才进行入库管理,同时可向相关部门提供数据实时共享服务,也可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章 人才评价确认工作的管理
第十条 《西安市人才分类评价确认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如达到更高层次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
第十一条 取得《西安市人才分类评价确认证书》的人员可按我市住建、教育、卫健等部门关于人才待遇的相关规定申请享受相应的人才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取消人才确认评价资格、收回人才证书、暂停单位申报权限、追回财政支持资金外,视情况纳入诚信体系。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者;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资格者;
(三)任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四)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者;
(五)列入失信名单者;
(六)经审核,存在其他不适合确认情形者。
因前款第(一)、(二)项情形取消资格的,不再受理其人才评价申请。
第十三条 西安市人才分类评价确认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确认谁负责”的原则分级管理。全程免费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虚假材料、挂靠代办,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一)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单位(用人单位或主管单位)审核不严的,经核查情况属实,暂停申报权限,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提交资料经受理确认部门审核合格后可重新授权申报。
(二)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挂靠代办,经受理确认部门核查情况属实的,取消单位权限,3年内不得申报;期满后,单位重新提交资料经受理确认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重新授权;如单位再次出现违规行为,永久取消申报资格。
(三)个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挂靠代办,经受理确认部门核查情况属实的,停止并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在西安市申报。
(四)受理确认部门负责取消资格人员人才证书的收回,用人单位必须配合收回工作,用人单位拒不配合或谎报、隐瞒情况的,致使无法收回的,取消单位人才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取消资格人员,拒交或者谎报、隐瞒不配合人才证书收回的,各受理确认部门在其官网申明其人才认证书作废,列入失信名单,永久取消申报资格;仍利用已作废认证书骗取申请政策优惠的,一经发现,将按诈骗行为,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履行本办法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予以问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帮助申请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资格者;
(二)为明显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具推荐意见或者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人员者;
(三)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者;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西安市人才分类评价确认证书》在申请享受人才配套政策,作为证明材料时,仅原件有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西安市D、E类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及相关通知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认定的D、E类人才仍按原规定享受相关人才待遇。申请原D、E类人才认定的,有效申请时间在2022年12月1日前的,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和统筹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