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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民办高校教师4项权益!一地拟发新政

  4月13日,天津市教委网站发布“关于对《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共7章53条,明确了民办教育的设立与变更、组织与活动、支持与保障、监督与管理等。

  征求意见稿明确: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本市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本市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在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到,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校长任职条件聘任校长。民办学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心健康。

  民办学校应当保障教职工按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接受继续教育、申请科研课题等权益;按照规定为教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民办学校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住房公积金。

  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内容必须合法、客观、真实、准确,与备案内容一致,要载明学校名称、性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办学场所、收(退)费用、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民办学校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进行招生活动。

  在支持与保障方面,明确: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民办普通高等学校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科研、教学用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与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民办高等学校可以依法申请相应的学位授予权,申请国家和本市设立的科研项目、课题,享受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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